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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原科员董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董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干预案件办理。其通过伪造证据、篡改案卷材料方式,将两名无违法犯罪事实的私营企业主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导致二人被错误羁押67日。董某收受企业主贿赂共计285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投资股市。2023年5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司法局财务异常,启动问责程序。董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退缴赃款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造成涉案企业直接经济损失320万元,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公信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历时11个月完成证据收集。原审因程序瑕疵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出示关键电子数据,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追缴违法所得285万元上缴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执法人员必须严守程序正义,任何干预司法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维护法治尊严需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