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交通局原局长郭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0年至2023年,郭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交通工程项目审批及验收环节收受企业贿赂,通过采信伪造的工程验收报告、篡改招投标材料等方式,为多家违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涉案金额累计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巡视巡察发现某高速公路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查明郭某故意包庇违规操作事实。郭某在审查调查阶段退缴赃款120万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多个交通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500万元,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依法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恪守公正职责,严防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