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余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间,余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干部期间,利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三家环保企业共计15万元贿赂。通过伪造企业环评报告数据、篡改现场勘查记录等方式,帮助上述企业通过本应不予通过的环保项目审批。案发后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不能说明来源,遂移送检察机关侦查。余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赃款8万元,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剩余7万元赃款用于个人投资亏损。该行为导致三家企业在未达标情况下违规排污,造成当地水域重金属超标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达32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余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防止因徇私枉法损害公共利益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