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卫健委基层人员余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某县卫健委下属疾控中心原科员余某利用负责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审核某医疗器械公司提交的资质文件时,收受该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2.3万元。通过伪造检测报告、篡改采购合同关键条款等方式,帮助该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入县医院采购目录。余某在明知供应商提供的冷链运输设备不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情况下,故意采信虚假材料,违规通过技术评审,导致价值68万元的劣质设备被采购使用。案发后,该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遂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余某多次收受供应商财物,且在案发前已将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余某在留置期间主动退赔赃款1.5万元,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直接导致某乡镇卫生院在 COVID-19 防控中因设备故障引发重大安全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及群众健康风险。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围绕余某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展开法庭调查,重点审查其采信虚假材料的具体行为及危害后果。
判决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已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医疗监管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在医疗器械采购环节因利益驱动损害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