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原副局长董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董某自2018年起在某市税务局任职期间,利用分管企业税收案件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篡改税务稽查报告等方式,为12家企业在税务纠纷案件中非法提供便利。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董某收受企业贿赂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4月,某市税务局内部审计发现董某在处理某房地产公司税收案件时存在异常操作,经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纪检监察机关于2022年7月立案调查,查封董某涉案房产一处。董某在调查中主动退赔赃款12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达360万元,造成税务执法公信力严重受损,引发多起企业逃税漏税连锁反应。
审理过程
2022年7月立案调查,同年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经法庭调查认定董某存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
判决结果
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人员滥用职权破坏执法公正的严重后果,警示必须强化税务案件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