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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医疗系统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于某在某县卫健委下属药品采购部门任职,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医药企业负责人李某违规操作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其通过篡改招标文件、伪造验收报告等方式,帮助李某骗取政府采购资金共计18万元,部分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及日常消费。2023年5月,该县某医院工作人员向纪委举报于某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经初步核查发现其涉嫌包庇犯罪,遂立案调查。于某在审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件导致多批医疗设备采购程序失实,造成财政资金损失逾百万元,严重破坏医疗领域公平交易秩序。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立案调查,经卫健部门配合完成证据调取,同年8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于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医疗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医疗采购领域廉洁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