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原处长郭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郭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某建筑公司承揽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帮助。该单位在办理某高速公路扩建项目审批时,郭某明知施工方提交的环境评估报告存在重大虚假内容,仍通过伪造监理日志、篡改验收标准等方式采信虚假材料,致使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工程通过审查。涉案金额达15万元,其中8万元用于个人购置房产,7万元存入亲属账户。2023年5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随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郭某在案件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导致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审理过程
2023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同年9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庭审中郭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郭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为谋私利采信虚假材料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