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办原处长罗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0年,罗某在某省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其担任改制办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虚增企业资产价值等方式,帮助三家民营企业非法获取国有资产处置权。其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20万至300万元,利用职权干预司法裁判,对涉及改制纠纷的民事案件故意作出错误判决,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达870万元。2021年某县纪委监委接到举报后启动核查,发现罗某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严重渎职行为。案发后罗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配合调查,但其行为已造成国有资本重大损失,引发社会对国企改制公正性的质疑。涉案企业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改制红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某省国企改革进程受阻,相关领域监管体系出现漏洞。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因证据不足未认定徇私枉法罪名。再审程序中,法院依法调取改制档案、司法裁判文书等新证据,经审理确认罗某在刑事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罗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违法所得20万至300万元予以追缴,涉案企业需赔偿国有损失87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环节司法监督缺失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改革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