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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司法局科员何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何某在担任某市司法局基层科科员时,利用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职务便利,收受涉案人员李某等人贿赂共计280万元。通过伪造矫正档案、篡改考核结果等方式,帮助李某等3人隐瞒其涉嫌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事实,导致李某等人未被依法追责。案发后,纪委监委在审查某起行政执法案件时发现何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调查程序。经查明,何某将赃款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案发时主动退缴赃款150万元,部分赃款已挥霍无法追回。该行为直接导致司法机关未能及时查处李某等人长期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年,检察机关因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何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彰显司法机关对公职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警示基层司法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