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下属事业单位原负责人叶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期间,叶某在参与某省国企改制工作时,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某改制企业贿赂共计15万元。通过伪造财务凭证、篡改审计报告等方式,故意使该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实际无犯罪行为)在改制过程中被错误追诉,导致企业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案发后,叶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造成改制企业因冤案停工停产,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余万元。2021年,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叶某无罪,后检察机关发现其在改制过程中存在多次违规干预司法行为,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经重新审理,确认叶某使无罪人员受追诉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无罪,检察机关发现新线索后启动再审,经补充侦查确认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国企改制关键期更需规范司法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损害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