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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主任陆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陆某在担任某省属国有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司法程序。其通过伪造企业债务凭证、隐匿资产转移证据的方式,帮助原企业负责人将国有资产以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导致国家损失共计380万元。案发后,陆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2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专项审计中发现陆某涉嫌干预司法证据问题,经初核立案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涉案金额虽未达5万元标准,但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流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陆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结合证据调取、证人询问及审计报告等材料,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依法履职,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维护国企改制公正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