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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处长何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何某在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审查审批处处长期间(2018-2021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房地产企业违规获取贷款提供帮助。其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隐匿关键审计证据等方式,使该企业获得3000万元违规贷款。涉案资金部分用于个人投资理财,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1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贷款异常情况,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何某长期通过篡改监管档案、销毁审计底稿等手段掩盖犯罪事实,其本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退缴全部赃款。该行为导致金融机构重大风险敞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调取电子数据、重新鉴定审计报告等手段补强证据,最终以何某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并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何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通过伪造证据包庇企业的行为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和《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证据审查职责,防止因个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与金融安全,彰显对权力滥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