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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副局长苏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苏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金融案件核查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财物,共计15万元。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隐匿关键证据等方式,帮助该公司骗取不良贷款审批,导致银行损失约1500万元。2021年6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苏某所在部门审批的金融案件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遂启动调查程序。苏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销毁部分工作记录,后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发后苏某家属退缴赃款10万元,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监管秩序,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上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发现苏某伪造证据、毁灭材料等关键证据,最终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

判决结果

苏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责令退赔银行损失1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再审改判彰显司法纠错机制,警示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办案的底线要求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