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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生态环境局基层干部蒋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蒋某自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担任某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的职务便利,在处理某化工企业超标排污案件时收受企业贿赂。其通过篡改监测数据、伪造执法文书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规避行政处罚,导致企业持续违法排污造成生态损失。涉案金额达32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投资房地产并分散藏匿于亲属账户。2023年3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蒋某异常资金流动,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造成当地水域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破坏生态环境监管秩序,引发群众强烈不满。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在环保执法专项审计中发现线索并移送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展一审程序。

判决结果

蒋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320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共利益的严重性,警示必须强化对环保执法权的监督制约。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