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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潘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便利,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故意包庇涉税企业负责人李某,通过伪造企业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违规出具调查结论等方式,导致李某企业被错误认定为偷税漏税。其先后收受李某贿赂共计15万元,并利用职权干预案件处理程序,致使李某企业多缴税款380万元。2023年3月,某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潘某所在单位财务异常,遂启动调查程序。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万元,但拒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案件查实后造成涉事企业经营受损、税务系统公信力下降等不良后果。潘某作为基层税务组织负责人,长期在税收执法岗位从事具体案件审核工作,其行为严重破坏税收监管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潘某徇私枉法事实成立。

判决结果

潘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执法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司法公正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