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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原执法监督处处长孙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孙某利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处理某化工企业环保行政处罚案件时,多次收受该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5万元。通过篡改现场检查报告、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故意隐瞒企业超标排污事实,违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帮助该企业逃避环保监管。案发后,某省生态环境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孙某所在部门存在多起行政处罚程序异常情况,遂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孙某存在多次违规干预案件办理行为,其受贿所得部分用于个人购房,部分用于子女教育支出。案件造成该企业持续非法排污达18个月,导致当地河流水质严重恶化,生态环境部门后续需投入80余万元进行污染治理。孙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生态环境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一审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孙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判决结果

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必须公正执法,任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