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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银行原信贷员周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周某在担任某市某银行信贷科科员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涉嫌骗取贷款的赵某提供虚假审查材料,故意隐瞒其伪造担保手续、虚构企业资质等违法事实,帮助赵某获取银行贷款200万元。周某通过收受赵某贿赂共计8万元,换取对贷款风险的隐瞒及违规审批。2022年4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巡视巡察中发现该银行不良贷款率异常升高,经调查锁定周某涉嫌违法。周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该行为导致银行形成不良贷款本金150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司法审计确认,周某包庇行为直接导致贷款无法追回,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审理过程

原案由某市检察院于2021年5月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2022年1月一审判决周某有期徒刑2年。2023年3月,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经再审程序于2023年9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金融领域监管失职对国有资产安全的威胁,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金融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