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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科原科长卢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卢某在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期间,利用审核评标文件职权,多次收受多家供应商财物共计15万元。其通过篡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虚构供应商资质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违规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逾200万元。2022年5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国企采购项目异常情况时发现卢某存在资金往来异常,经立案调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卢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赃款8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导致多项政府采购项目流标重招,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及潜在风险损失。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卢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卢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其退赃情节及犯罪后果,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卢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政府采购领域基层人员必须严守程序正义,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