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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资委原副主任罗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罗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副主任分管国企改制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国企原董事长李某请托,故意包庇其违规操作资产处置行为。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篡改审计结论等方式,帮助李某在改制过程中隐瞒重大债务问题,致使李某所在企业被错误认定为需破产重组对象。案发后经群众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发现罗某在3起改制案件中收受李某贿赂共计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其余用于偿还赌债。2022年原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八年,后因发现新证据提请再审。罗某在再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对部分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试图将责任归咎于下属工作人员。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后,因证据瑕疵启动再审程序,最终由上级法院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罗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非法所得280万元全部追缴上交国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司法权被用于权力寻租,维护国有资产处置的公平性与严肃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