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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处级干部徐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徐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建处处长职务便利,在校园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收受施工单位负责人财物共计1.2万元。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篡改招投标评分标准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获取中标资格,导致公共教育资金流失38万元。案发后,该县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启动调查程序,发现徐某存在违规干预司法裁判行为,于2023年1月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直接造成某中学教学楼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致使国家教育专项拨款未能有效使用,引发社会对基层教育系统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县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县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二年。徐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徐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教育系统应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