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科员汪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6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汪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财物,累计金额15万元。其通过伪造环境检测数据、篡改执法记录等方式,故意使无罪的企业被错误列入环境违法名单,导致该企业遭受行政处罚及刑事追诉。案发后,汪某退还部分赃款并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但仍有8万元赃款用于个人投资理财。2022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办理环保领域举报时发现汪某存在渎职行为,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原审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后经再审程序补充证据,确认汪某通过虚假执法手段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执法公信力。汪某在案件审理中多次供述其收受财物与枉法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但拒不退缴全部赃款。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庭审中充分质证涉案证据并听取被告人意见。
判决结果
汪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生态环境领域公务员必须坚守执法公正,防止权力寻租损害司法权威与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