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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资委改制科田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田某在某县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其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科员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故意采信该企业提供的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职工安置方案。田某通过篡改关键数据、伪造签字程序等方式,帮助王某违规完成资产转让手续,致使县属国有企业价值3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案发后,纪委监委在核查某县国企改制档案时发现异常,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启动调查。田某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并配合调查,但仍有180万元赃款用于个人投资。该案导致改制企业债务纠纷升级,造成地方财政损失逾500万元,引发群众对国企改革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最终通过补充侦查查明事实,完成司法程序。

判决结果

田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涉案违法所得全部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国企改制关键环节监督缺失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改革公正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