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科原科员袁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1年期间,袁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科科员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某建筑公司承揽市政工程提供帮助。其通过伪造工程验收资料、篡改施工质量记录等方式,包庇该公司在未达到施工标准的条件下通过审核。经审计发现,袁某收受该公司贿赂共计1.8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2年6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袁某涉嫌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袁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该行为导致某市政道路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最终引发局部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袁某的违法行为在工程建设领域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多起类似违规操作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后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受理并通知原审被告人袁某出庭,经审理查明其包庇犯罪事实,原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遂进入再审阶段。
判决结果
袁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工程建设领域监管漏洞,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