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资委下属企业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李某在担任某市国资委下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组成员期间,利用审核企业资产处置材料的职务便利,收受原企业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3.8万元。李某明知王某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虚报资产、转移国有资产的行为,仍伪造审核意见帮助其通过审计,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达120万元。案发后,李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包庇行为已造成改制程序违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2023年1月,某市纪委监委根据群众举报启动调查,经立案审查发现李某存在严重渎职行为。李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主动认罪悔罪,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退缴违法所得3.8万元,其所在单位赔偿国有资产损失1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工作人员须严守职责边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