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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财政局采购处原处长任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期间,任某利用其担任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职务便利,在组织实施某市政工程招标过程中,接受中标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伪造资质文件、篡改评标专家打分记录等方式帮助王某所在公司获取中标资格。其本人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贿赂共计人民币2.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6月,某市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该采购项目存在异常,某市纪委监委随即介入调查,发现任某在案发前后多次指示下属销毁涉及投标企业材料的电子档案。任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采购项目因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约20万元,引发社会对政府采购公正性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3年7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对任某立案侦查,经讯问、调取招标文件及审计报告等证据,于2023年10月提起公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依法查明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任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政府采购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利用职务便利干预招标程序的行为,维护财政资金安全与公平竞争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