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杨某徇私枉法案

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杨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杨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对辖区内某化工企业环境污染案件进行包庇。该企业因违规排放污染物被举报,杨某通过干预执法检查、篡改监测数据、伪造审批文件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隐瞒违法事实,逃避行政处罚。涉案金额达28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其个人海外投资及挥霍。2023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杨某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初步核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杨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并承认主要犯罪事实。案件造成该企业持续三年非法排污,导致流域生态严重受损,环保部门公信力受损。杨某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保领域执法公正性,造成国家环境监管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杨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生态环保领域执法腐败将导致环境公共利益重大损失,司法机关应强化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制约。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