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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原处级干部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李某利用其担任某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主管职务之便,多次接受该校教师张某(另案处理)贿赂共计15万元。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立案调查,李某通过篡改财务凭证、伪造审计报告等方式包庇其犯罪行为,帮助张某隐瞒涉案金额达20万元。案发后,张某在外部审计中被发现资金异常,线索移交至纪委监委引发调查。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赃8万元,但拒不承认主谋地位。其行为导致司法机关错误认定张某无罪,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引发群众对教育系统腐败的强烈质疑。2023年5月,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对其提起公诉,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且情节严重。

审理过程

案件由纪委监委线索移交至检察院,经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李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全部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教育领域工作人员更应公正履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