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原科员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潘某在担任某市税务局执法科科员时,利用负责企业税务稽查的职务便利,接受本地企业负责人王某财物共计15万元。其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销毁偷税漏税账目证据等方式,帮助王某所在企业隐瞒应缴税款200万元。2023年3月,税务部门在核查某房地产企业涉税案件时发现异常线索,经调取原始档案发现潘某多次篡改执法记录,导致原案件处理存在重大疏漏。潘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供述其通过伪造证据帮助6家企业规避税务检查的犯罪事实。该行为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58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引发多起关联案件复查。案发后,潘某所在单位积极配合调查,相关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交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启动再审程序,通过调取原始执法记录、审计企业账目等手段,于2023年12月完成再审审理。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责令退赔国家税收损失5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执法人员必须严守证据审查程序,任何伪造证据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维护税收征管秩序需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