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厅级干部梁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梁某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监督处处长,负责辖区内重点工业企业环保合规审查工作。在处理某化工企业超标排污案件时,该企业负责人通过伪造监测报告、虚报治理设备等方式提交虚假材料,梁某明知材料不实仍违规通过审批,帮助该企业逃避行政处罚。其收受企业贿赂共计人民币3.8万元,部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部分赠与亲属。2023年10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梁某涉嫌违法干预环境执法,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梁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该案导致该企业持续两年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周边水域生态环境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后,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执法监管的重要性,警示公职人员应坚守法律底线,严惩干预执法、包庇违法的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