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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处级干部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潘某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监管处副处长,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借款人张某等人贿赂共计120万元。在办理某房地产公司贷款审批过程中,潘某明知该公司不具备还款能力且存在伪造材料行为,仍通过篡改审查报告、违规出具合规意见等方式帮助其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案发后,张某因涉嫌贷款诈骗被错误立案侦查,潘某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赃款80万元用于投资房地产,剩余4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2023年群众举报引发调查,潘某主动退缴赃款60万元并认罪悔罪。该案导致张某被错误羁押11个月,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累计损失180万元,严重损害金融监管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3年3月立案调查,经市纪委监委与公安经侦部门联合侦查,于2023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12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收受的120万元贿赂中,已退缴60万元,剩余部分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暴露出金融监管领域权力滥用问题,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与金融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