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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曾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曾某自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环境执法工作。其通过授意下属对辖区内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隐瞒不报,伪造环境检测数据,帮助该企业逃避行政处罚。同时,曾某在办理环保督察信访件时,故意将无过错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列为嫌疑人,导致该企业被错误立案调查。涉案金额共计2.8万元,赃款部分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部分通过亲属转移至境外账户。2021年12月,某省纪委监委接到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曾某多次收受该化工企业负责人财物并存在包庇行为。曾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赃款1.5万元并认罪悔罪。案件造成某化工企业停工损失超300万元,导致3名无辜员工被错误羁押,严重损害环保部门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曾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执法公正底线,任何干预司法、包庇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