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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梁某徇私枉法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梁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期间,利用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便利,多次干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篡改执法记录等方式,帮助三家企业规避应缴税款共计280万元。其中涉及某市某县辖区内的两家房地产公司及一家商贸企业。2022年3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梁某及其亲属名下资产异常增长,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初步核查,发现其在2018年税务执法过程中存在明显枉法行为。梁某于2022年5月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5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达280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上级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最终通过调取隐蔽电子数据、重新鉴定财务凭证等程序完成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八年,追缴其违法所得150万元,同时责令其单位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执法监督的重要性,警示基层权力必须接受有效制约,维护司法廉洁性。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