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处长苏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负责环境执法检查的职务便利,接受辖区内两家化工企业共计15万元贿赂。通过伪造企业环保达标验收材料、篡改现场检查记录等方式,帮助这两家企业通过环保审查,违规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水域生态严重受损。2023年4月,某市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环保审批异常数据,启动问责程序后锁定苏某违法线索。苏某在初核阶段退还赃款8万元,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剩余7万元赃款用于其亲属在境外的投资。该案导致该市连续两年环保考核不合格,直接经济损失逾300万元,引发群众对环境监管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2023年5月立案侦查,6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7月某市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苏某是否存在其他共犯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责令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所在单位依法作出撤职处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生态环境监管的公正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