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厅长杨某伪造证据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杨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时,利用负责环境执法监督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篡改环境检测数据、销毁企业违法排污证据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逃避行政处罚。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受贿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赃款通过虚假工程项目转入关联公司账户。2023年5月,某省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杨某在办理某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时,指示下属伪造排污监测报告并隐匿关键证据,导致案件关键证据灭失。杨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15万元,但在二审期间仍以伪造证据手段干扰司法程序,造成生态环境部对案件的重新调查,直接导致该省3个自然保护区水质指标持续恶化。其行为严重破坏环保执法公信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杨某当庭认罪但提出管辖异议;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证据,法院依法维持原判,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的竞合犯。
判决结果
杨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受贿罪判处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环保领域职务犯罪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执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