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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董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董某利用担任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在多个招投标项目中收受企业贿赂共计3.8万元。其通过伪造投标文件、篡改评标系统数据等方式,故意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投标人被排除在中标候选人之外,导致3起案件中无辜企业被错误追究责任。2021年6月,某县纪委监委接到举报后启动调查,发现董某存在严重徇私枉法行为,随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董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造成公共资源浪费达1200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导致3家企业名誉受损并引发信访问题。

审理过程

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后经上级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认定董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判决结果

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权谋私,破坏司法公正,对招投标领域腐败具有震慑效应。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