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金融监管局原局长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2年12月,刘某在担任某省金融监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预某省属国企的信贷审批流程。其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篡改风险评估报告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违规获取2.3亿元银行贷款授信额度,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违规干预信贷审批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交代部分事实,但未退还全部非法所得。经查,其通过虚构企业资质、操纵评审结果等手段,导致3起民事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失衡,个人非法获利约12万元用于境外旅行消费。案发后,刘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8万元,剩余4万元仍藏匿于境外账户。
审理过程
2023年4月审计机关立案调查,同年7月移送检察机关侦查,10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庭审中刘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须坚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司法公正与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