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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原科员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李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评标资料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质证明文件、隐匿关键投标人业绩数据等方式,帮助某建材公司违规获取招投标资格。在案件审理阶段,李某销毁其篡改的评标电子档案,导致案件证据链断裂。经审计查明,其涉案金额共计3.8万元,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6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督查中发现李某所在科室存在异常评标记录,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该案造成某市政工程招标流标,直接经济损失达120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秩序。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李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判决结果

李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招投标监管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任何伪造证据、干预公正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