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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财政局原副局长梁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梁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篡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伪造供应商资质材料等方式,帮助某企业违规中标3个省级采购项目。其指示下属销毁审计证据,并通过亲属账户接收企业转账赃款共计42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购置奢侈品,150万元投资虚拟货币,其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3年10月,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异常价格波动,顺藤摸瓜查实梁某长期收受供应商好处费。案发后,梁某主动退缴赃款180万元,但其余涉案资金因转移至境外无法追回。该行为导致国家财政损失超300万元,造成多个政府采购项目流标,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梁某当庭认罪,二审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梁某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其受贿金额特别巨大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干预采购程序,严惩虚假材料造假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公正性与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