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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局科员胡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胡某在某市教育局担任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学校基建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工程验收材料、伪造监理报告等方式,为某建筑公司违规承接校舍改造项目提供帮助。在处理某中学与供应商的合同纠纷案中,胡某收受企业贿赂共计3.2万元,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导致法院作出错误民事判决,使企业非法获利58万元。2023年3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教育系统存在司法腐败线索,随即启动调查程序。胡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犯罪事实,但其行为已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教育领域法治环境。案发后,相关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21份裁判文书开展全面核查,发现存在系统性违规操作问题。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判决,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胡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警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