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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法院原书记员石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县人民法院书记员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包庇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篡改证据材料、伪造庭审记录等方式,帮助李某逃避刑事处罚。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行贿司法人员,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2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财产状况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锁定其非法所得来源。石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赃款200万元并主动认罪。该行为导致李某长期未受法律制裁,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致使3名受害人家庭陷入困境。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再审程序,原审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抗诉,法院依法组织再审,最终认定石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守法律职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底线。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