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审批局科级干部彭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彭某在担任某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企业资质审核的职务便利,接受本市某建设工程公司负责人王某请托,违规为无实际施工能力的公司办理资质证明。在王某承诺给予2万元好处费后,彭某故意隐瞒该公司存在虚假注册资本的审查事实,通过伪造材料、篡改审核记录等方式使其通过审批。2022年6月,群众举报彭某收受企业贿赂行为,某市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发现其通过伪造审批流程帮助王某公司违规获取资质,导致该公司在后续招投标中中标多个项目,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120万元。彭某在初审阶段退还赃款1.5万元,庭审中承认犯罪事实但辩称已为单位创收。该案因证据链不完整经原审法院再审,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造成司法公信力受损及国有资产流失。
审理过程
原案因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后经群众举报启动再审程序,检察机关补充证据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于2023年7月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彭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行政审批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行政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