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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生态环境局科级干部蒋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间,蒋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保项目执法检查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通过伪造现场检查记录、篡改监测数据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规避环保处罚。期间蒋某先后四次收受王某现金共计15万元,部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余用于购买奢侈品。2023年10月,某市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企业环保支出异常,经线索移交,纪委监委联合公安部门对蒋某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蒋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导致原审判决出现重大错误。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直接造成该企业连续两年超标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水域生态严重受损,环境修复费用高达8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蒋某对指控提出异议,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听取公诉方举证及被告人辩护,结合审计证据和司法会计鉴定,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环保系统工作人员须严守执法公正,防止权力寻租破坏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