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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处级干部田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田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预企业清算程序。其通过伪造债务凭证、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使3名并无违法行为的职工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嫌疑人,导致该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纪委监委在查办国企改制专项资金流向问题时,发现田某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线索,经立案调查查明其通过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2万元,故意制造冤假案。田某在初审阶段仅退还6万元赃款,但在二审期间主动交代剩余赃款去向,承认犯罪事实。该案导致3名无辜职工被错误羁押半年,造成企业声誉受损及职工家庭严重经济损失,涉案企业因司法程序中断延误改制进度,直接经济损失达870万元。

审理过程

该案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田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依法开庭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改制中司法人员必须严守程序正义,任何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