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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处长苏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苏某在某市税务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干预税务案件审理。其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篡改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等方式,为三家企业在税务稽查中减轻处罚,收受好处费共计3.8万元。涉案企业借此逃税总额达120万元,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2023年8月,群众举报苏某涉嫌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市纪委介入调查后发现其多次违规操作案件,遂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苏某在初审阶段拒不认罪,但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出具悔过书。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苏某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审理过程中调取了税务档案、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核实了苏某干预司法的具体行为。

判决结果

苏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工作人员应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税收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