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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招投标领域蒋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蒋某利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接受多家企业贿赂,通过篡改评标标准、伪造资质文件等方式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涉案金额达32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境外旅游及购买房产。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国企招标腐败案件时发现蒋某异常资金流动线索,经初核后立案调查。蒋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对其余涉案资金来源拒不说明。其行为导致多个市政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800万元。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其通过亲属代持资产的证据,证实剩余赃款实际来源于非法所得。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0年。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其退赃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必须守住司法公正底线,基层自治组织人员更应规范权力运行,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