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处级干部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于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接受某建筑企业负责人请托,通过伪造工程验收资料、篡改施工日志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违规中标。涉案金额达32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营,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局多个项目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对于某启动调查。于某在初审阶段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80万元,但在二审阶段拒不承认全部罪行。其行为导致多个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通过验收,造成公共财产直接损失逾500万元,引发群众对政府工程监管严重失职的强烈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被告人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检察机关提交新证据并抗诉,法院经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
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320万元,同时认定其在案件中隐匿关键证据的行为构成妨碍司法公正,依法从重处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司法,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