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以政府人员名义骗款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以政府人员名义骗款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从事网络教育培训业务。2024年5月,张某某因培训退费纠纷与公司发生争议,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负责网络借贷平台的培训工作。公司声称可提供政府背景培训资源,要求张某某先以个人账户垫付约3.5万元培训费用。期间公司企业主李某冒充政府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要求张某某转账至指定账户,并伪造网站截图承诺返佣。张某某按指示完成现金交付后,发现提现受阻且公司失联,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政府合作背景,以培训退费为名实施诈骗;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于正常业务垫付流程,未构成诈骗。双方对资金流向合法性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严重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网站截图及现金交付凭证。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完整资金流向说明。仲裁员要求企业主李某出庭,其回避且未予回应,案件转入书面审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冒用政府名义虚构培训项目,通过伪造材料诱骗张某某垫付资金,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但因部分证据链存在瑕疵,仅支持返还本金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骗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诈骗手段,网络培训需核实合作资质。个人应留存完整证据,避免现金交付。对于垫付型业务,务必确认账户真实性及资金流向,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交易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