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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电信网络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关注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项目时,被客服以'公检法人员'身份联系。对方称其涉嫌重大违法需缴纳3.5万元保证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转账后,以'办理手续'为由要求继续缴费。后发现该公司账号已被封停,确认遭遇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个人信息导致损失,且未签订正式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第三方支付转账凭证、社交平台对话记录及电子证据鉴定报告。公司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未能说明账号封停原因。仲裁员结合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及资金流向分析开展调解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退还张某某全部转账款项,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冒充公检法诈骗,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及时固定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平台数据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