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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扫码付款遭屏幕共享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扫码付款遭屏幕共享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期间遭遇诈骗,案由为合同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文职工作。面试当日,自称公司高管的李某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声称需缴纳3.5万元入职保证金。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通过微信扫码付款后收到虚假入职通知。事后发现李某使用伪造的公司通讯录,且涉案微信账号已遭平台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并要求退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称已通过平台完成招聘流程,否认与李某存在关联。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对李某冒充高管的行为存在管理过失,以及电子证据是否能证明诈骗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及平台封停通知,但未能提供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公司出示了招聘平台的正规入职流程说明,强调已履行审核义务。仲裁员现场核查发现涉案账号注册地与公司注册地不符,且屏幕共享记录存在技术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构成诈骗,但因张某某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公司对李某身份未尽审慎核查责任,判决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退还2.45万元款项。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处理规则及第1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招聘信息,警惕非平台交易要求。企业需完善员工身份验证流程,对异常操作及时核查。电子证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认真实性,屏幕共享等新型诈骗手段需提高技术防范能力。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