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冒充金融人员诱导充值3.5万元
【标题】学生被冒充金融人员诱导充值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金融业务,纠纷源于张某某遭遇电信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短信,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立即操作。短信链接引导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对方以'资金安全'为由要求缴纳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线下约定在XX市某写字楼交付现金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账户被封停,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合作,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短信截图、现金交付记录及平台封停证明,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记录。庭审中公司承认曾使用类似话术,但否认与张某某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诱导性营销行为,判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学生群体需提高金融风险防范意识,遇可疑交易应核实机构资质。企业不得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诱导性营销,否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